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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人格权是老百姓最基本权利

字号+来源:红星新闻 2021-03-09 09:15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3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法工作报告。周强在工作报告中指出,通过一系列人格权保护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让人身自由受到充分保障、人格尊严受到切实尊重,充分彰显我国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共和国人民的主体地位。

周强作报告时,对审理的人格权保护系列案件进行了列举:审理侵害“两弹一星”功勋于敏名誉权案,决不让人民英雄受到玷污;审理微信群侮辱人格案,坚决制止网络暴力;审理职场性骚扰损害责任案,让性骚扰者受到法律制裁;审理可视门铃侵犯邻居隐私权案,明确安装监控不得侵扰他人生活安宁;审理进口冻虾万名消费者信息案,禁止滥用权利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在解读最高法工作报告时说,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我们每一个老百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顺应了时代的要求,也是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具体要求。

贺小荣坦言,近代民法多以财产法为中心,对人格权的保护并不充分。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进步的过程。上世纪八十年代,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间接起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作用。

贺小荣提到,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个人信息的范围可能要远远大于隐私的范围。比如对姓名、肖像的侵犯可能分别构成对个人信息和肖像权的侵犯,而不是对隐私权的侵犯。法律既要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人格权益,又要兼顾社会对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

贺小荣说,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因侵犯个人隐私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私人生活的安宁是个人获得自尊心和安全感的前提和基础,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是个人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老百姓享有美好生活的重要标志。

贺小荣表示,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对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人格权的保护。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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