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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大学生校内溺亡 警方通报:系采荷花意外溺水

字号+来源:封面新闻 2020-07-16 09:21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原标题:湖边留着手机鞋子 四川眉山大学生校内湖中身亡)

7月15日,汪先生和爱人还处在虚脱之中,无法进食。4天前,他得知自己的儿子,在位于四川眉山的学校内坠湖身亡。

针对汪先生一家提出的“湖边没有防护”、“校方管理不善”等问题,四川城市职业学院(眉山校区)一高姓负责人表示,都不清楚。

大一男生坠湖身亡 留下手机鞋子和雨伞

43岁的汪先生,是四川南充市仪陇县人。7月14日下午,他伤心地对记者说,7月11日中午1时左右,他接到儿子辅导员打来的电话,对方焦急地对他说,“你儿子昨晚请假外出,至今没有找到,但有一对小情侣在学校湖边发现了他的手机、鞋子和雨伞。”

预感到情况不妙的汪先生,立即丢下手中的活儿,与妻子和姐夫一起开车朝儿子学校赶去。

汪先生称,儿子今年19岁,2019年9月入读四川城市职业学院(眉山校区)公共服务学院,是该校2019级护理13班副班长。

当天下午5时左右,当他们抵达学校后不久,从校内湖中打捞上来一具尸体。死者正是自己的儿子。

汪先生说,事发现场距儿子宿舍只有几十米远,儿子被打捞上来时衣服裤子全都是完整的。

汪先生说,事后他从校方了解到,儿子是7月10日晚上8时左右离开学生宿舍的,一直未归,直到次日上午11时左右,被一对在湖边散步的情侣发现岸边留有一双鞋子、手机和雨伞后,学校通过排查才发现他儿子整晚没有回宿舍,“有老师说那个湖水最深处有3米。”

汪先生说,他在现场看到,湖区周边的地势是坡地,湖边有些地方没有围栏等安全设施,他也没有看到安全警示牌。

坠湖原因或是意外落水 校方拒绝回应质疑

7月15日,汪先生的一名亲属告诉记者,7月14日,当地警方已初步告知他们调查结果,汪某某排除他杀,为意外落水。

该亲属称,警方告诉他们,孩子在校有一个女朋友,当晚和女友有点生气,去送伞但对方没有要。“但后来又是怎么到了湖边,又怎么掉下去的,就不清楚了。”该亲属还告诉记者,汪某某不会游泳,还比较怕水。

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还告诉记者,汪某某可能是因为在湖边采摘荷花不慎落水。

上述说法未获当地警方确认,东坡公安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查还在进行中,具体情况以警方通报为准。

那么学校晚上熄灯后,有没有发现汪某某不在宿舍?有没有立即寻找?湖边是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有巡逻或者监控?针对这些问题,封面新闻记者多次联系该校负责人,均未获解答。

该校一名高姓主任表示,事件确实发生了,但一切都以警方通报为准,自己不清楚。而针对家属提出的质疑,校方是否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高主任也表示不清楚。“我们有我们的制度,不接受采访!”随即高主任挂断了电话。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官网显示,该校创办于1999年,学校现有成都和眉山两个校区,有全日制在校高职专科学生13000余人,“现已形成价值10亿多元的优质办学资产。”

封面新闻记者 李庆 王越欣

 

警方通报四川眉山大学生在校园湖中身亡事件:系采荷花意外溺水身亡

7月15日中午,四川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通报显示,四川城市职业学院眉山校区发生一起学生溺亡事件,原因系该学生与女朋友发生情感矛盾之后,采取了冒险下湖采摘荷花的行为,导致意外溺水身亡。以下为通报全文。

警方通报

2020年7月10日,四川城市职业学院眉山校区发生一起学生溺亡事件。经公安机关调查,现将该事件情况予以通报。

基本情况

2020年7月11日12时35分,富牛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称:“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眉山校区有学生疑似跳河”。接警后,富牛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在学校人工湖观景台岸边发现手机、钥匙、雨伞以及凉拖鞋,经组织搜寻和消防救援部门打捞,于16时42分将湖中人员遗体打捞上岸。

调查情况

(一)死者情况

汪某邑,男,19岁,四川南充市人,四川城市职业学院眉山校区2019级学生。

(二)事发经过

2020年7月10日晚18时许,汪某邑在四川城市职业学院眉山校区寝室内接到女朋友王某(本校同学) QQ信息,告知汪某邑自己要和室友到学校附近就餐。当日20时许,因下雨未打到车,王某要求汪某邑带伞步行到就餐地接她,被汪某邑拒绝。之后王某及室友自行打车于20时50分许返校。回校后王某在学校大门附近的校内道路上遇见正在等候的汪某邑,因对汪某邑没来接她而生气,故没有搭理汪某邑便直接返回寝室。之后汪某邑于21时10分左右来到学校人工湖观景台处用手机拍摄湖景并向王某发送QQ信息,要求王某向人工湖方向看,称自己要下湖去帮王某的室友聂某采摘荷花(今年6月中旬,汪某邑与王某、聂某等人经过人工湖时,聂某见湖中荷花漂亮,随口说起有谁愿意去帮忙摘一朵)。王某在寝室阳台望向人工湖方向,但未看到汪某邑。之后王某多次向汪某邑发送QQ信息和拨打电话,但汪某邑均未回复,直至校方发现异常后报警。

三、事件性质

通过对事发当日与汪某邑接触人员调查访问、现场勘查、尸表检验、视频资料调取、QQ聊天记录勘验等证据综合分析:汪某邑系与王某发生情感矛盾之后,采取了冒险下湖采摘荷花的行为,导致意外溺水身亡。

特此通报

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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