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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116万买房子,郑州女子首付38万后却“失联”

字号+来源: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2020-04-28 09:43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鲁维佳

买卖二手房期间,买房者交了首付款后“失联”,随后,房价有所下降,卖房者能以此为由将首付款据为己有嘛?22日,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随着申请执行人周女士与被执行人赵某顺利达成和解协议,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

【案件】约定116万买65㎡房子,她支付38万首付款后却“失联”

2017年10月份,周女士在中介的带领下,几经比较,看中了赵某名下的一套65㎡的二手商品房,双方在中介的居间协调下谈好了买房事宜,随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116万元,周女士应于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佣金及代办费共计8万元,其中佣金及代办费20100元,余额作为购房定金,在办理完房屋立契过户手续前由中介方代为保管。由于该房屋处于银行按揭抵押状态,三方随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周女士向赵某支付房屋首付款38万元,专用于帮助房子解押。

签订完上述协议后,周女士将购房款38万元打到了房主赵某的银行卡内,并向中介支付了8万元的定金、佣金等费用。

然而此后,周女士却没有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办理后续解押及过户等手续。房产中介几经联系无果后,将催告通知书张贴到了周女士住址的门口,要求其在收到催告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前往该公司商榷合同履行事宜,然而却依旧未获回应。随后,该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告知书,要求解除其与周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买方要求继续履约,卖方:已卖给别人且有损失,不退钱!

2018年,“失联”了许久的周女士再度出现后,便找到房主赵某要求继续履约,却遭遇了对方的拒绝。赵某声称,自己也是受害人,周女士未能及时履行期间,附近房价有所回落,其为了止损已同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105万元的价格将该套房屋卖了出去,并办理了解押及过户手续。眼见木已成舟,周女士又改为要求赵某退款,赵某坚称,由于周女士的缘故,自己的经济利益已蒙受损失,为此不愿意退款。

周女士随后又找到了房产中介要求退钱,该公司表示,根据其内部规定,周女士已逾期超过半年,其已经缴纳的定金及佣金等不予退还。

【判决】即便有违约行为也不能扣除全部首付,法院判决卖方退还31万购房款

“钱房两空”的周女士不得不将卖方赵某和中介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其购房款430000元及利息。惠济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周女士与赵某、房产中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周女士购房款310000元并支付相应期间内的利息;被告房产中介返还周女士定金及代办费等。

判决生效后,某房产中介将定金及代办费退还给了周女士。然而赵某却迟迟没能履行,几经讨要无果后,周女士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向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同赵某释法明理,向其详细阐明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并希望其能够对申请执行人予以理解,通过协商化解纠纷。

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赵某与周女士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赵某于5月1日前偿还周女士32万元,由赵某的表哥以其名下一套房产作为担保,双方就此案再无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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