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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与员工30年的纠纷法院8次审理农行开封分行终成“老赖”

字号+来源:科技金融在线 2020-03-23 13:53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3月14日,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的一则失信信息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因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即俗称“老赖”。

一场与员工之间时间跨度长达30年的劳动争议纠纷,竟让中国农业银行一家分行沦为“失信人”。

3月14日,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的一则失信信息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简称:开封农行)因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即俗称“老赖”。

 

缘起于员工劳动争议

事实上,此次沦为失信人,要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封农行除名的一位员工王某说起。

1982年,王某被调入开封农行工作。1989年7月,开封农行因为内部调整,将王某调整到开封农行郊区支行工作。同年,王某被开封农行保卫科抽调到开封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从事治安联防工作。谁曾想,这一次抽调,为开封农行30年后的“失信人”埋下了伏笔。

1990年5月16日,开封农行郊区支行以王某无故旷工7个月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但并未书面通知王某。

获悉情况后,王某不服,于是多次找开封农行的领导反映。后来,经过开封农行研究,同意由王某本人联系接收单位将其调出。1990年8月4日,开封农行为王某向开封市交通局开出商调函一份,但这份工作最终未能调成。

时隔三年,王某分别在1993年1月、3月向开封农行提出申诉。然而,同年8月,开封农行监察室书面答复称,对王某的除名处理是正确的。

王某不服,于1993年向开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开封农行恢复自己的工作,并补发被扣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等。

在王某的申请下,1993年10月,开封市劳动仲裁委召集王某、开封农行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事宜。同年11月,开封农行再次为王某向河南省交通厅开出商调函一份,然而,这份工作同样未能落实。

之后,王某只好再次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而,1994年7月25日,市劳动仲裁委以“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为由,对王某的仲裁申请下达了不予受理的通知。

此时,时间已距离王某被除名过去4年,但几经波折,王某的工作仍然没有着落。在接下来的五年中,王某只好又选择向省政府办公厅、劳动厅、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申诉。

直至1999年11月,开封市监察局调查认定:“王某的工作及工资关系问题不是开封市监察局权限范围,应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或进行劳动仲裁”。于是,开封市监察局将案件再次交由开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就这样,时间不知不觉已经来到了21世纪,通过10年来坚持不懈的层层申诉、仲裁,王某的案件终于迎来了转机。但是,仅仅只是转机而已......

2000年3月,开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自1990年8月4日,开封农行为王某开出商调函起至今,王某、开封农行之间应视为存在劳动关系。

同时,仲裁委裁决:开封农行应于裁决书生效后30日内,为王某补交自1994年1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按该行省级统筹标准计算);补发王某1999年10月至今低于开封市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300元,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75元,共计375元。

同时,裁决结果还显示,今后如王某付出正常劳动,开封农行支付王某工资应不低于开封市最低工资标准240元。而对王某要求的补调工资,进行工改,补发1999年10月份前工资的请求超过法定申诉时效,不予支持。

王某觉得仲裁裁决结果难以接受,于是这次选择了向法院起诉。

6个“不服”,8次“审理”

2000年,法院受理了王某与开封农行劳动争议一案。然而,自此开始,这起案件才正式迎来高潮。法院每次作出的判决结果,都会遭到王某,或开封农行至少一方的“不服”,于是这起案件在接下来的13年中,一直在“上诉——不服——申诉——重审”之间徘徊。

据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开封中院)出具的终审判决书显示:

2000年8月2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00)鼓法少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2001年2月7日,开封中院作出(2000)汴民终字第92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不服,提出申诉;

2004年7月23日,开封中院作出(2004)汴民监字第2号再审通知书,驳回申诉。王某不服继续申诉;

2008年1月30日,开封中院作出(2007)汴民再字第26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

2011年6月22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鼓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王某、开封农行不服,均提起上诉;

2011年12月16日,开封中院作出(2011)汴民终字第1057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

2013年8月21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鼓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开封农行不服,再次向开封中院提出上诉。

一直至开封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并将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判开封农行支付工资、办理社保

起初,经过调查取证,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等权利。

原审法院判决,开封农行郊区支行对王某作出的除名决定,因未书面送达王某,依法视为无效。

王某对开封农行所作的除名决定不服,多年来一直向相关部门申诉,且开封农行又为王某开出商调函,再加上当初开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出具的裁决结果,对自1990年5月16日起至今,王某、开封农行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予以认定,王某开封农行单位正式职工身份及相关待遇;

同时,自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开封农行支付王某自1990年5月起至支付当月止的工资(按同期开封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并安排其上岗;

此外,开封农行为王某办理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开封农行承担。

开封农行不服,沦为“失信人”

不过,开封农行对于原审法院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不认同,其向开封中院提起上诉。

开封农行辩称,1990年5月16日,开封农行对王某作出除名决定,并于当天通知了王某,其并没有提出异议。1994年7月20日,王某才向仲裁委提出申诉。彼时,仲裁委以“申请仲裁时效已逾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王某收到通知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依法向法院起诉,该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开封农行表示,之后王某采取上访方法,请求非法定部门解决其反映的问题。知道自己被单位除名后,王某没有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应当视为放弃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既然已经放弃,那么,何来王某获知情况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以及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说呢?开封农行认为,原审判决的认定难以自圆其说。

此外,开封农行还辩称,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基于王某对仲裁裁决书的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审理的,而该仲裁裁决书的作出就是不合法的。因为它不是王某向仲裁委提出的,而是开封市监察局将该案移交到仲裁委审理裁决的。且这次请求与第一次仲裁请求相同,也超过了申请仲裁时效。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原审判决是在不合法的仲裁裁决下,作出的不合法的判决。

但是据开封中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最终,开封中院认定,王某与开封农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开封农行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于是,开封中院最终驳回了开封农行的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决定,由开封农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开封农行承担。并确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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