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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楼男子砸死2女生谁担责?曾有跳楼者被判过失犯罪

字号+来源:澎湃新闻 2019-12-30 09:22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事发现场。  截屏图

事发现场。  截屏图

12月24日晚间,重庆沙坪坝区三峡广场煌华新纪元购物广场,一男子从高处坠下,砸死2名行人。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关于坠楼男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的讨论。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告诉澎湃新闻,坠楼男子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其已死亡,将不再追究刑责任,其家人亦不承担连带责任。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过往类似事件的判决案例中,曾有跳楼者因坠楼砸亡路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获有期徒刑。

上海市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如坠楼男子有遗产,继承人可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没有继承人或放弃继承的,该遗产应直接用于赔偿。

关于刑事责任:坠楼砸死人是否构成过失犯罪?

据警方通报,上述事件系暂住该高层公寓楼的31岁武汉籍男子李某跳楼自杀所致,排除刑案,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件中,不幸被砸到的2名中学学生张某、霍某,年仅17岁和15岁,正参加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的艺术专业考试。

周浩告诉澎湃新闻,李某坠楼致两名路人死亡,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不追诉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刑事意义上李某将不会再被追究责任。

丁金坤则认为,近年来类似跳楼致他人伤残的事件并不鲜见,有必要予以研究。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目前,该规定对跳楼自杀案件有参考意义,但还不够确切。”丁金坤说。

丁金坤表示,从刑法理论出发,在闹市区跳楼放任危害后果,是间接故意,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从日常经验出发,跳楼者无意伤害别人,应是过失犯罪,当两者产生冲突时,定过失犯罪,更符合实际。

澎湃新闻了解到,目前已有多起跳楼砸死路人的判例。2007年9月,广州药学院一学生跳楼砸中一女生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9月,汕头一男子吸食毒品后跳楼,砸中楼下一路人死,也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关于民事责任:侵权赔偿该谁承担?

两名路人无辜死亡后,对受害家庭的赔偿问题也成为关注焦点。

丁金坤指出,跳楼男子存在过错,侵犯了两个路人的生命权,属于侵权行为,应予赔偿。但跳楼者自己亦已死亡,主体消亡,依据责任自负的原则,坠楼男子家人不承担连带责任,故只能以其遗产还债。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丁金坤告诉澎湃新闻,如果男子有遗产且被继承的,则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该遗产可直接用于赔偿。

然而,现实是很多自杀者并无遗产或者遗产很少,不足以赔偿被害人家属,而跳楼者家人也没有赔偿的法律义务。因而往往会出现路人无辜被砸死,既不能惩罚加害人,也不能获得赔偿的尴尬境地。丁金坤呼吁,国家应出手予以救济,“国外早有被害人补偿法,用于救济刑事被害人家庭,我国尚未立法,但政府可以先以民政的方式救济,抚慰被害人家庭。”

关于连带责任:事发场地管理者该担何责?

据重庆警方通报,事发地系高层公寓楼,但在媒体的现场报道中,却出现了另一种说法。据《新京报》报道,事发公寓楼内开办有大大小小的酒店。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周浩认为,坠楼男子系自杀,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造成第三方的损害负责,酒店不承担连带责任。丁金坤补充道,酒店没有防止旅客自杀的义务,只有特殊情况下,譬如:酒店的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客观上方便自杀的,才有帮助侵权的责任。

丁金坤认为,就本案而言,肇事者是从公寓高层跳楼,并非物业管理之责,物业没有责任,而落地处是广场边的道路,也不可归责于广场管理者,亦是无责,全部赔偿责任应由肇事的跳楼者来承担,若是从源头上来防止事故,则要从社会层面来防止、减少自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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