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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坚决防止把企业经济纠纷当刑事犯罪处理

字号+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9-08-06 09:28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广西高院:坚决防止把企业经济纠纷当刑事犯罪处理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林浩 摄

中新网南宁8月5日电 (记者 林浩)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戴红兵5日表示,广西法院将客观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让企业家安心、专心经营。

当天,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与广西工商联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将共同统筹协调广西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将司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权益工作提升到新的台阶。

戴红兵介绍,此次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人民法院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智慧。

他表示,在接下来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广西法院将客观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对定罪证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同时,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以犯罪论处,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广西法院当天公布12起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其中,在南宁华普正方泊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合同诈骗案中,广西高院终审裁定,因在案证据不能认定华普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占有路桥公司款项的行为,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决: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上诉单位南宁华普正方泊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无罪,上诉人翟少华无罪。南宁市公安局冻结的有关账户资金1200万元依法解除冻结。

在另一起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虽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但没有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的行为;没有证据证实该公司出售该部分保税料件就必定导致该部分对应税款的流失,此案被发现时,还未到加工贸易手册的最后期限,且该公司有书面向主管海关申请补缴税款的行为。

广西高院遂宣告被告单位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刘孟军均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撤销对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罚金1100万元人民币,判处刘孟军有期徒刑12年的一审判决。

在其他一些案件中,鉴于民营企业大多以公司形式成立,公司解散不仅关系着公司自身的利益,还与公司股东、员工以及债权人等人的利益相关。广西法院最大限度鼓励和促成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通过磋商、沟通、对话、谈判等内部救济方式化解纠纷,既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又保障公司正常运转,从而实现多方共赢。

广西工商联副主席李丽也表示,通过《实施意见》的出台和实施,广西法院和工商联将形成工作合力,更加慎重把握涉企犯罪的法律政策界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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